十八

十八

【李覿】

李覿,隴西人,《先友記》稱:“行義甚修,至刑部郎中,卒,故與先君為三司者也。”本事亦載《先府君神道表》曰:“宰相與憲府比周,誣陷正士,以校私讎,有擊登聞鼓以聞於上,上命先君總三司以聽理,至則平反之,為相者不敢恃威以濟欲,為長者不敢懷私以請間;羣寃獲宥,邪黨側目,封章密獻,歸命天子,遂莫敢言;逾年,卒中以他事,貶夔州司馬。”宰相者,竇參也,憲府則盧佋。先是盧岳妻,分家貲不及妾子,妾訴於官,佋欲重罪妾,御史穆贊不從,佋與參譖於上,誣贊受金,下贊獄,所謂誣陷正士以校私讎者此也;下言有擊登聞鼓以聞於上,乃指贊弟賞為兄訟寃之所為。子厚先君時為殿中侍御史,所謂三司,即合刑部李覿、大理楊瑀組成之。至楊瑀者,《記》稱:“瑀無可言,猶以獄直為御史”,此顯示獄白之得人心,並膺茂賞,如是已足。[162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