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舊唐書》卷一三五《程异傳》〔以下省稱《舊·程傳》〕,稱道程异之善凡五:一、嘗侍父疾鄉里,以孝悌稱;二、授華州鄭縣尉,精於吏職,剖判無滯;三、元和初,……復為揚子留後,……淮南等五道兩稅使,……江淮錢穀之弊,多所鏟革;四、充鹽鐡轉運副使,……不剝下,不浚財,經費以贏,人頗便之;五、异性廉約,歿官第,家無餘財,人士多之,〔《新唐書》卷一六八《程异傳》略同。〕但指責程异參加王叔文集圑,曰“由徑放利”為曲筆耳。

偶檢《册府元龜》等書,發見有關程异之記載數條,取以校對《舊·程傳》,頗有所穫,述之如下:

一、《舊·程傳》云:“杜確刺同州,帥河中,皆從為賓佐”,從,《冊府元龜》卷七二九《幕府部》:作“辟”,“辟”字佳。

二、《舊·程傳》云:“充鹽鐡轉運副使,時淮西用兵,國用不足,异使江表,以調征賦,且諷有土者以饒羨入貢,至則不剝下,不浚財,經費以贏,人頗便之”,《冊府元龜》卷四八三《邦計部》:作“命异使江淮,……人頗稱之”,《舊·程傳》脫“命”字,命者,憲宗之命也。可見諷有土者以饒羨入貢,乃憲宗之命令,非异之主張,异絶不能違抗憲宗調征賦之命,但能做到不剝下,不浚財,實為難得,故人頗稱之。

三、《冊府元龜》卷四八四《邦計部》云:“元和十二年正月甲申,鹽鐡轉運使王播奏:……望遣臣副使程异,特以詔命,出巡江淮,其諸州府上供錢米,如妄託水旱,輒有破除,伏請委程异一切勘責聞奏;其度支戶部幷臣當司合送上都行營錢物,幷令急切催促;其遠年逋欠,亦委具可徵之數聞奏,從之。因令异與淮南、浙東、宣歙、江西、河南、嶺南、桂管、福建等道觀察使計會,各減常用,去浮費,取其羨助軍。”〔《唐會要》卷八七《轉運鹽鐡總敘》云:閏五月,异至江淮,得錢一百八十五萬貫以進。〕當司者,即謂鹽鐡轉運使本署也。

《舊唐書》卷一五《憲宗紀下》云:“元和十二年六月己未朔,以衛尉卿程异為鹽鐡使,代王播,時异為鹽鐡使副,自江南收拾到供軍錢一百八十五萬以進,故得代播。”

四、《冊府元龜》卷四九三《邦計部·山澤》云:“元和十三年三月,鹽鐡使程异奏:應諸道州府,先請置茶鹽店收稅,伏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,其諸道州府,因用兵以來,或慮有權置職名,及擅加科配,事非常制,一切禁斷者。伏以榷稅茶鹽,本資財賦贍濟軍鎭,蓋是從權,兵罷自合便停,事久實為重斂。其諸道先所置店,及收諸色錢物等,雖非擅加,且異常制,伏請准赦文勅停,從之。”〔《唐會要》卷八八《鹽鐡》同。〕

以上二事,《舊·程傳》均不載。元和十二年,裴度平吳元濟之亂,如無程异之供軍錢,何能發兵?亂平之後,异即奏罷茶鹽店,以減輕人民負擔,値得表彰。

又《舊·程傳》云:“元和三年九月,轉工部侍郎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”,應作“十三年”,《舊唐書》卷一五《憲宗紀下》可證。

當元和十三年,憲宗以皇甫鎛、程异為相時,裴度、崔羣極表反對,但亦不能不承認程异心事和平,處之煩劇,或亦得力,〔引自《舊唐書》卷一三五《皇甫鎛傳》,《資治通鑑》卷二四〇作“心事和平,可處煩劇”。〕有別於皇甫鎛。心事和平,指人品而言,可處煩劇,指才幹而言,此評出於反對派之口,彌足為程异增價。

釗案:右文卞孝萱所撰,題曰《〈舊唐書·程异傳〉校補》,以與永貞之變有關係,因刊列於此。尋异在八司馬中為下乘,而在宂從羣僚中,自是高流,且八人同貶,一人起復,使之潛抱氣類之感,恥獨為小人,不久即悒鬱以歿,孝萱謂其人品有別於皇甫鎛,誠然。